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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保荐代表人

日期: 2020-02-13 11:48:57 作者: 节振国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总体规范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髙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培训及工作底稿要求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査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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